第(1/3)页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时,临海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 审判员孙兵独任审理张学房诉临海县实验中学工程款纠纷一案。 张学房聘请了东明律师事务所马春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请原告张学房宣读起诉状?”孙兵道。 “……欠款是事实,有欠条为凭,被告欠款不还是错误的……”马春沉声宣读着诉状。 “请被告答辩?”孙兵扫了一眼坐在被告席上的临海县实验中学代理人阿蛮。 “……三号教学楼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系危房,并且至今工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阿蛮简要地陈述了一下自己的答辩观点。 “请原告举证?”孙兵自然而然地将庭审活动推到了下一个程序。 “欠条一张。欠条上明确写着今欠张学房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欠条上有李兴花个人签名,盖有被告单位公章,足以证明欠款的事实。”马春说完即将欠条交给了孙兵。 孙兵扫了一眼欠条的内容,然后就将欠条顺手递给了阿蛮:“请被告质证?” “欠条是真的。对欠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经过验收,原告据此主张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说完,阿蛮将欠条交还给了孙兵。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