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章张巧儿侵权案一审-《请个律师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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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职责,目前侵权人尚不明确,犯罪嫌人员到底是否为原告的关系人尚不明确,判我院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临海县人民医院代理人季东明也辩道。

    “原告针对第二被告答辨意见,发表补充辩论意见。”郭庭长提醒了一句原告的代理人陈兵。

    “院方能轻易地让一个犯罪分子,如入无人之境,进入院内,而且从容地换掉药水,给原告注入催眠之药水,为次日下毒创造了机会,而次日晨,犯罪分子从容进入医院,院方竟然毫无防备。这种管理还能说是尽了责任,这也太扯淡了吧?”陈兵愤愤地甩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这一点上,我们同意原告的观点,第二被告县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之义务,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王大发作了个顺水人情。

    “综合三方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原告张巧儿与第一被告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一案,张巧儿是否构成盗窃会严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因为原告张巧儿如构成盗窃,其因惧怕惩罚而产生的思想压力导致其精神抑郁,进而住院治疗,其责任应自负。而张巧儿如构不成盗窃,则后果就另当别论了。但张巧儿涉嫌盗窃一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故此,该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尚需查明。而本案存在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是原告张巧儿与第二被告临海县人民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该法律关系,本院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裁判如下:

    一、裁定中止审理原告张巧儿诉临海老公鸡有限公司一案。待相关案件事实明确后再做判决。

    二、第二被告临海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巧儿人民币七万元整。

    如不服本院第二项判决,应在收到本裁判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由被告临海县人民医院承担。闭庭!”郭亚萍宣判后敲响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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